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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bian8系统如何进行关机重启命令
    2021-07-20

    debian8系统如何进行关机重启命令?本教程以debian8系统为例

    本配置适用于debian89版本

    1.Linux debian系统重启命令:

    reboot   普通重启
    shutdown -r now 立刻重启(root用户使用)
    shutdown -r 10 过10分钟自动重启(root用户使用)
    shutdown -r 20:35 在时间为20:35时候重启(root用户使用)
    如果是通过shutdown命令设置重启的话,可以用shutdown -c命令取消重启


    2.Linux centos
    关机命令:

    10
    分钟后关机关闭电源

    3.参数说明:

    [-t] 在改变到其它runlevel之前﹐告诉init多久以后关机。
    
    [-r] 重启计算器。
    [-k] 并不真正关机﹐只是送警告信号给每位登录者〔login〕。
    [-h] 关机后关闭电源〔halt〕。
    [-n] 不用init﹐而是自己来关机。不鼓励使用这个选项﹐而且该选项所产生的后果往往不总是你所预期得到的。
    [-c] cancel current process取消目前正在执行的关机程序。所以这个选项当然没有时间参数﹐但是可以输入一个用来解释的讯息﹐而这信息将会送到每位使用者。
    [-f] 在重启计算器〔reboot〕时忽略fsck。
    [-F] 在重启计算器〔reboot〕时强迫fsck。
    [-time] 设定关机〔shutdown〕前的时间。
    
    halt—-最简单的关机命令
    其实halt就是调用shutdown -h。halt执行时﹐杀死应用进程﹐执行sync系统调用﹐文件系统写操作完成后就会停止内核。
    [-n] 防止sync系统调用﹐它用在用fsck修补根分区之后﹐以阻止内核用老版本的超级块〔superblock〕覆盖修补过的超级块。
    [-w] 并不是真正的重启或关机﹐只是写wtmp〔/var/log/wtmp〕纪录。
    [-d] 不写wtmp纪录〔已包含在选项[-n]中〕。
    [-f] 没有调用shutdown而强制关机或重启。
    [-i] 关机〔或重启〕前﹐关掉所有的网络接口。
    [-p] 该选项为缺省选项。就是关机时调用poweroff。
    
    poweroff 立刻关机
    shutdown -h now 立刻关机(root用户使用)
    shutdown -h 10 10分钟后自动关机

     

    4.reboot
    reboot
    的工作过程差不多跟halt一样﹐不过它是引发主机重启﹐而halt是关机。它
    的参数与halt相差不多。


    5.init
    init是所有进程的祖先﹐它的进程号始终为1﹐所以发送TERM信号给init会终止所有的
    用户进程﹑守护进程等。shutdown 就是使用这种机制。init定义了8个运行级别(runlevel)
    init 0
    为关机﹐init 1为重启。关于init可以长篇大论﹐这里就不再叙述。另外还有
    telinit
    命令可以改变init的运行级别﹐比如﹐telinit -iS可使系统进入单用户模式﹐
    并且得不到使用shutdown时的信息和等待时间。

  • 独享代理-地区锁功能介绍
    2024-05-14

    青果独享代理产品中,提供一种特殊的可指定所用IP是某个地区范围的功能,即为地区锁。 使用地区锁的用户可以锁定地区IP进行切换,不会因为资源紧张而出现提取不到指定地区IP的情况。适合于需要使用固定地区家庭IP的场景。 ## 地区锁使用方法 注意:启用地区锁后,提取速度会降低,使用方式也会改变。 #### 1. 查看地区锁启用状态: 在控制台中筛选“独享代理”产品,可通过地区锁字段查看当前业务是否启用地区锁功能![image-20230427115810055](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image/2023-04-27/14043884ecd2a.png) #### 2. 启用或者停用地区锁: 在业务列表中找到需要操作的业务,查看详情![image-20230427134032050](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image/2023-04-27/1404358b97dea.png)在详情页中,找到"地区锁"字段,进行启用或停用。切换地区锁功能,将强制释放已提取IP,并且12小时后才能切换地区锁。![image-20230427134229110](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image/2023-04-27/1404520feccac.png) #### 3. 在控制台中使用地区锁模式: 在业务列表找到已启用地区锁的业务,点击“地区锁”,进入管理页面。![image-20230427135104616](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image/2023-04-27/14045586d8ae5.png)在管理页面中,先根据购买的通道数资源,添加需要锁定的城市资源,然后在IP管理中进行切换或者移除即可。![image-20230427135310848](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image/2023-04-27/140457a61cd72.png) #### 4. 地区锁对应的API接口 当启用地区锁之后,所调用的API接口也会发生变化,[查看详情 >](https://www.qg.net/doc/2142.html)

  •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2020-09-03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转载原文地址连接:http://www.cac.gov.cn/2017-08/25/c_1121541842.htm

  • 如何安装"可信网站"验证标识(LOGO)?
    2020-07-04

    <p style="margin: 10px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line-height: 1.5;">"可信网站"验证服务的安装非常简单,申请通过后,用户会收到安装指导邮件。用户将"可信网站"验证的图标和代码放到对应网站的首页上即可。具体安装方法,用户可登陆到可信网站用户服务平台<a href="http://ts.knet.cn/">http://ts.knet.cn/</a>,查阅技术白皮书,或参见安装演示动画。</p> <p style="margin: 10px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line-height: 1.5;">&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p> <p style="margin: 10px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line-height: 1.5;">如果遇到安装问题,可以致电400-680-1266咨询。</p> <p style="margin: 10px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line-height: 1.5;">&nbsp;</p>

  • Centos系统如何进行路由跟踪(traceroute)
    2021-07-13

    centos系统如何进行路由跟踪?本教程以centos7系统为例

    本配置适用于centos67版本

    报错的话就安装traceroute

    yum install traceroute -y

    1.命令格式:

    traceroute[参数][主机]

    2.命令功能:

    traceroute指令让你追踪网络数据包的路由途径,预设数据包大小是40Bytes,用户可另行设置。

    具体参数格式:traceroute [-dFlnrvx][-f<存活数值>][-g<网关>...][-i<网络界面>][-m<存活数值>][-p<通信端口>][-s<来源地址>][-t<服务类型>][-w<超时秒数>][主机名称或IP地址][数据包大小]

    3.命令参数:

    -d 使用Socket层级的排错功能。
    
    -f 设置第一个检测数据包的存活数值TTL的大小。
    
    -F 设置勿离断位。
    
    -g 设置来源路由网关,最多可设置8个。
    
    -i 使用指定的网络界面送出数据包。
    
    -I 使用ICMP回应取代UDP资料信息。
    
    -m 设置检测数据包的最大存活数值TTL的大小。
    
    -n 直接使用IP地址而非主机名称。
    
    -p 设置UDP传输协议的通信端口。
    
    -r 忽略普通的Routing Table,直接将数据包送到远端主机上。
    
    -s 设置本地主机送出数据包的IP地址。
    
    -t 设置检测数据包的TOS数值。
    
    -v 详细显示指令的执行过程。
    
    -w 设置等待远端主机回报的时间。
    
    -x 开启或关闭数据包的正确性检验。

    4.使用实例:

    实例1traceroute 用法简单、最常用的用法

    命令:traceroute www.baidu.com

    5.说明:

    记录按序列号从1开始,每个纪录就是一跳 ,每跳表示一个网关,我们看到每行有三个时间,单位是 ms,其实就是-q的默认参数。探测数据包向每个网关发送三个数据包后,网关响应后返回的时间;如果您用 traceroute -q 4 www.58.com ,表示向每个网关发送4个数据包。

    有时我们traceroute 一台主机时,会看到有一些行是以星号表示的。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是防火墙封掉了ICMP的返回信息,所以我们得不到什么相关的数据包返回数据。

    有时我们在某一网关处延时比较长,有可能是某台网关比较阻塞,也可能是物理设备本身的原因。当然如果某台DNS出现问题时,不能解析主机名、域名时,也会 有延时长的现象;您可以加-n 参数来避免DNS解析,以IP格式输出数据。

    如果在局域网中的不同网段之间,我们可以通过traceroute 来排查问题所在,是主机的问题还是网关的问题。如果我们通过远程来访问某台服务器遇到问题时,我们用到traceroute 追踪数据包所经过的网关,提交IDC服务商,也有助于解决问题;但目前看来在国内解决这样的问题是比较困难的,就是我们发现问题所在,IDC服务商也不可能帮助我们解决。

    6.Traceroute的工作原理:

    Traceroute最简单的基本用法是:traceroute hostname

    Traceroute程序的设计是利用ICMPIP headerTTLTime To Live)栏位(field)。首先,traceroute送出一个TTL1IP datagram(其实,每次送出的为340字节的包,包括源地址,目的地址和包发出的时间标签)到目的地,当路径上的第一个路由器(router)收到这个datagram时,它将TTL1。此时,TTL变为0了,所以该路由器会将此datagram丢掉,并送回一个「ICMP time exceeded」消息(包括发IP包的源地址,IP包的所有内容及路由器的IP地址),traceroute 收到这个消息后,便知道这个路由器存在于这个路径上,接着traceroute 再送出另一个TTLdatagram,发现第个路由器...... traceroute 每次将送出的datagramTTL 1来发现另一个路由器,这个重复的动作一直持续到某个datagram 抵达目的地。当datagram到达目的地后,该主机并不会送回ICMP time exceeded消息,因为它已是目的地了,那么traceroute如何得知目的地到达了呢?

    Traceroute在送出UDP datagrams到目的地时,它所选择送达的port number 是一个一般应用程序都不会用的号码(30000 以上),所以当此UDP datagram 到达目的地后该主机会送回一个「ICMP port unreachable」的消息,而当traceroute 收到这个消息时,便知道目的地已经到达了。所以traceroute Server端也是没有所谓的Daemon 程式。

    Traceroute提取发 ICMP TTL到期消息设备的IP地址并作域名解析。每次 ,Traceroute都打印出一系列数据,包括所经过的路由设备的域名及 IP地址,三个包每次来回所花时间。

  • 短效代理-均匀提取-API接口介绍
    2024-05-14

    ## 1 说明 通过编码使用短效代理-均匀提取主要有以下4步骤: 1.先在[提取工具](https://www.qg.net/tools/IPget.html?type=2-2 "提取工具")或[调试工具](https://www.qg.net/tools/IPdebug.html?type=2-2 "调试工具")上获取api接口; 2.使用白名单或账密进行授权验证; 3.进行代理测试;[查看测试步骤>>](https://www.qg.net/doc/1574.html "查看测试步骤") 4.参考[代码样例](https://www.qg.net/list/192.html)编写采集程序,使用代理IP。
    ## 2 API接口 短效代理-均匀提取API接口一览 | 接口类型 | API | 描述 | | ---------- | ------------------------------------------------------------ | ------------------------------------------------------------ | | 资源相关 | - [get](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5_263_266/2259.html)
    - [balance](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5_263_266/2260.html)
    - [resources](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5_263_266/2261.html)
    | - 提取IP资源
    - 查询余额
    - 查询资源地区
    | | 白名单相关 | - [whitelist/query](https://www.qg.net/doc/180.html "whitelist/query")
    - [whitelist/add](https://www.qg.net/doc/178.html "whitelist/add")
    - [whitelist/del](https://www.qg.net/doc/179.html "删除白名单")
    | - 查询IP的白名单
    - 添加IP的白名单
    - 删除IP的白名单 | **提示:**短效代理根据提取方式的不同,提供了不同的API接口,本文介绍的是均匀提取业务相关接口。 请点击文字查看其他产品接口: [弹性提取 >](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5_263_264/2254.html) [通道提取 >](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5_263_267/2139.html) [按量提取 >](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5_263_265/214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2-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http://www.gov.cn/xinwen/2021-08/20/content_5632486.htm

  • 青果代理IP使用指南-手动版
    2024-05-14

    ## 步骤总览 ![手动版](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2Fimage%2F2024-04-25%2F112644cf36c84.png) ## 一、提取IP 1.在青果完成产品购买后,就会自动进入控制后台,用户可以点击对应业务右侧的【更多】-【IP使用】-【提取IP】进入提取工具页面,也可以点击左侧导航栏的【提取工具】进入; ![image-20240425113014527](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2Fimage%2F2024-04-25%2F1130148540619.png) **请注意,**目前国内代理IP和全球HTTP的产品,除了按量提取对应的套餐是按量业务之外,其他产品都属于按时业务。 2.在提取工具页面,选择对应业务的Authkey,以及提取数量、地区、格式等其他选项,便可在页面下方看到链接,点击【打开链接】; ![image-20240426174901038](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2Fimage%2F2024-04-26%2F1749014caae74.png) 便可在打开的网页中看到此时提取到的IP地址。 ![image-20240426175024158](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2Fimage%2F2024-04-26%2F175024d0305c5.png) ## 二、授权验证 获取IP之后,还需要有授权验证才能使用代理。青果支持白名单和帐密两种验证方式,可自主选择使用。 白名单模式,即把要实现代理的服务器IP添加进代理白名单中,后续使用该IP连接代理就能成功; 账密模式,即先获取该代理业务的账号密码信息,连接代理时填入账密进行验证就可使用代理。 ![image-20240425113427455](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2Fimage%2F2024-04-25%2F113427470a7d8.png) 详细步骤可查看[代理验证 >](https://www.qg.net/doc/use/8_244/1574.html) ## 三、测试使用 做好以上步骤之后,即可开始连接代理测试。 青果代理IP支持用户使用各种浏览器、代理客户端、电脑系统等等进行代理设置。 以谷歌浏览器chrome为例,设置代理需要1.在右上角菜单中点击【设置】,设置页面中选择【系统】-【打开代理设置】; ![image-20240425100909813](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2Fimage%2F2024-04-26%2F175256e4ffa07.png) 2.在新打开的弹窗页面中,把【使用代理服务器】按钮打开,并填写地址与端口信息,点击保存,就算启动代理连接了; ![image-20240425113700435](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2Fimage%2F2024-04-25%2F1137000d81105.png)3.若使用的是账密验证,此时在浏览器打开一个新网页,会弹出以下会话,填写业务所对应的AuthKey以及AuthPwd信息,点击确认便能完成代理连接; ![image-20240425170021309](https://public-1251015552.cos.ap-guangzhou.myqcloud.com/Uploads%2Fimage%2F2024-04-25%2F170021f94dc9a.png) 若使用的是白名单验证,则跳过该步骤。 4.此时进行正常的网页浏览,若能正常使用,就算代理连接成功了。 **[点击查看更多的浏览器、电脑系统、软件设置代理指南 >](https://www.qg.net/doc/2238.html)** ## 四、重新获取IP 青果代理IP产品都有相对应的IP存活周期,其有效时长是从提取到IP时算起,超过这个时长IP会失效。 IP到期失效之后,需要回到第一步重新提取IP,再将新ip信息填入代理服务器中进行使用。 **了解更多产品信息,可点击以下链接↓** [短效代理 >](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5/1444.html) [隧道代理 >](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6/1443.html) [独享代理 >](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7/1440.html) [静态代理 >](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8/1445.html) [短效代理(全球HTTP) >](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59/2135.html) [隧道代理(全球HTTP) >](https://www.qg.net/doc/product/6_260/194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2-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http://www.cac.gov.cn/2021-06/11/c_1624994566919140.htm

  • Windows 7如何修改“我的文档”存放路径
    2020-07-16

    Windows 7系统下,“我的文档”默认是存放在C盘,即系统盘中。如果系统一旦崩溃,保存在我的文档里面的文件就很难找回来了。如何将我的文档转移到其他磁盘呢?

    1.打开“计算机”,在路径中,输入“C:\Users\Administrator”,再按回车键

    2.右键点击“我的文档”,选择“属性”

    3.点击“位置”栏下的“移动”

    4.选择其他磁盘,示例中选择D盘,在D盘下新建文件夹“我的文档”,然后选中,点击“选择文件夹”

    5.确认路径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

    6.出现提示信息,点击“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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